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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条码管理系统的优势及特点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30 08:55:45

国外对二维条码申请技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二维条码符号表示技术研究方面,已研制出多种码制,常见的有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这些二维条码的密度都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有了较大的提高,如PDF417的信息密度是一维条码Code39的20多倍。在二维条码标准化研究方面,国际自动识别制造商协会(AIM)、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已完成了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码制的符号标准。新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1联合委员会的第31分委员会,即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SC31),已制定了QRCode的国际标准(ISO/IEC18004:2000《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技术规范——QR码),起草了PDF417,Code16K,DataMatrix,MaxiCode等二维条码的ISO/IEC标准草案。在二维条码设备开发研制、生产方面,美国、日本等国的设备制造商生产的识读设备、符号生成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二维条码应用系统。商品条形码如何申请

二维条码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美国、德国、日本、墨西哥、埃及、哥伦比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南非、加拿大等国,不仅已将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于公安、外交、军事等部门对各类证件的管理,而且也将二维条码应用于海关、税务等部门对各类报表和票据的管理,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商品及货物运输的管理,邮政部门对邮政包裹的管理,工业生产领域对工业生产线的自动化管理。

我国对二维条码技术的研究开始于1993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几种常用的二维条码PDF417,QRCode,DataMatrix,Maxi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的技术规范进行了翻译和跟踪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二维条码这一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二维要码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在消化国外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二维条码的国家标准:GB/T17172-1997《四一七条码》,GB/T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

为使二维条码技术能够在我国的证照管理领域得到应用,在国外应用软件平台的基础上,中心开发了人像照片和指纹数据压缩软件。二维条码技术已在我国的汽车行业自动化生产线、医疗急救服务卡、涉外专利案件收费、珠宝玉石饰品管理及银行汇票上得到了应用;1999年3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和全国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在随行人员证件、记者证、旁听证上成功地应用了二维条码技术,引起了与会代表和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将二维条码应用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上。

当用条码申请符号表示参与方位置编码时,应与参与方位置编码应用标识符(见GB/T16986)一起使用。条码符号采用UCC/EAN-128条码(见GB/T15425)。

参与方位置编码主要应用于条码符号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和电子数据交换中。

一、无线实时工具库条码申请管理系统开发的背景现阶段,在工具库系统的内部,企业一般依赖于一个非自动化的、以纸张文件为基础的系统来记录、追踪进出的工具,以人为记忆实施工具库内部的管理。对于整个仓储区而言,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劳动效率低下,人力资源严重浪费。同时随着工具数量的增加以及入库、领用、损耗频率的剧增,这种模式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运行工作效率。无线通讯网络的解决方案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无线通信技术在解决了仓库管理操作人员的流动性问题的同时,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输。因此,我们设计、开发了无线实时管理系统。

二、什么是无线实时工具库条码管理系统无线实时工具库管理系统是以条码技术为核心,把借用工具的人员以及相关部门或车间均赋予一个唯一的条码编号(如下左图),同时为所有工具建立一个实际的手册,手册中有工具图片、名称、编号等,且粘贴好相应编号的条码;充分应用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数据采集器,把什么人何时对哪个工具进行了什么操作等信息,均用无线数据终端采集回来,结合C/S和B/S体系结构,进行工具的自动化实时仓库管理。

三、无线实时工具库条码管理系统的优势及特点1.条码管理的数字化优势。从传统的依靠经验管理转变为依靠精确的数字分析管理;从事后管理(隔一段时间进行结算,盘点)转变为实时管理。这样一来,管理者可随时掌握库存工具的损耗以及在库情况,以调整进货计划,从而减少由于工具无法准确提供,而带来的生产的损失,并可以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货架安排的合理化,提高管理水平。条码识别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无纸化的操作,都减少了手工记录的错误。2.无线数据采集器通讯数据实时性强,效率高。无线数据采集器直接和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数据都是以实时方式传输。数据从无线数据采集器发出,通过无线网络到达当前无线终端所在频道的AP,AP通过连接的双绞线或同轴电缆将数据传入有线LAN网,数据最后到达服务器的网卡端口后进入服务器,然后服务器将返回的数据通过原路径返回到无线终端。所有数据都以TCP/IP通讯协议传输。可以看出操作员在无线数据采集器上所有操作后的数据都在第一时间进入后台数据库,也就是说无线数据采集器将数据库信息系统延伸到每一个操作员的手中。适用范围:本系统适用于各种工具库、图书库、文档资料库、零件库、药品库等的各类库房管理,可进行日常的入库、出库、盘点、调拨等的操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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