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属条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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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属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6 08:00:22

商品流通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降低商品物流的成本,从制造商到顾客手中的整个物流的过程中,配送中心的运营成本占整个物流成本大部分。利用条形码技术降低配送中心的经营成本,提高配送中心的经营效益,显得尤为重要。降低配送中心经营成本的两个主要的因素:一是降低商品的库存,二是减少商品的损失。

要做好这两点,一方面要进行物流跟踪和库存控制,另一方面要降低作业的出错率。配送中心作业流程中条码申请技术操作的每一步都要准确、及时,并且具备可跟踪性、可控制性和可协调性。在传统的配送中心的运作和管理中,主要以表单、帐簿为主,商品的进出及库存情况不能及时地反映出来。同时由于整个作业过程都是手工管理,出错率高,经常出现帐货不符、商品货位不清、发送错货等现象,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并且经常处于混乱之中。现代商业须依靠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依靠信息流来控制物流。在现代化配送中心的管理中,条码已被广泛应用。在所用到的条形码中,除了商品的条码外,还有货位条码、装卸台条码、运输车条码等;配送中心的业务处理中的收货、摆货、仓储、配货、补货等。条码应用几乎出现在整个配送中心作业流程中的所有环节。

下面简要阐述一下应用情况。

一、订货:无论是总部向供应商订货,还是连锁店向总部或配送中心订货,订货方式可以根据订货簿或货架牌进行订货。不管采用哪种订货方式,都可以用条码扫描设备将订货簿或货架上的条码输入。这种条码包含了商品品名、品牌、产地、规格等信息。然后通过主机,利用网络通知供货商或配送中心自己订哪种货、订多少。这种订货方式比传统的手工订货效率高出数倍。

二、收货:当配送中心收到从供应商处发来的商品时,接货员就会在商品包装箱上贴一个条码,作为该种商品对应仓库内相应货架的记录。同时,对商品外包装上的条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到后台管理系统中,并使包装箱条码与商品条码形成一一对应。

三、入库:应用条码进行入库管理,商品到货后,通过条码输入设备将商品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告诉计算机系统哪种商品要入库,要入多少。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确定的入库原则、商品库存数量,确定该种商品的存放位置。然后根据商品的数量发出条码标签,这种条码标签包含着该种商品的存放位置信息。然后在货箱上贴上标签,并将其放到输送机上。输送机识别箱上的条码后,将货箱放在指定的库位区。

四、摆货:人工摆货时,搬运工要把收到的货品摆放到仓库的货架上,在搬运商品之前,首先扫描包装箱上的条码,计算机就会提示工人将商品放到事先分配的货位,搬运工将商品运到指定的货位后,再扫描货位条码,以确认所找到的货位是否正确。这样,在商品从入库到搬运到货位存放整个过程中,条码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商品以托盘为单位入库时,把到货清单输入计算机,就会得到按照托盘数发出的条码标签。将条码标签贴于托盘面向叉车的一侧,叉车前面安装有激光扫描枪,叉车将托盘提起,并将其放置于计算机所指引的位置上。在各个托盘货位上装有传感器和发射显示装置、红外线发光装置和表明货区的发光图形牌。叉车驾驶员将托盘放置好后,通过叉车上装有的终端装置,将作业完成的信息传送到主计算机。这样,商品的货址就存入计算机中了。

五、配货:在配货过程中,也都采用了条码管理。在传统的物流作业中,分拣、配货要占去全部所用劳动力的60%,且容易发生差错。在分拣、配货中应用条码,能使拣货迅速、正确,并提高生产率。总部或配送中心在接受客户的订单后,将订货单汇总,并分批发出印有条码的拣货标签。这种条码包含有这件商品要发送到哪一连锁店的信息。分拣人员根据计算机打印出的拣货单,在仓库中进行拣货,并在商品上贴上拣货标签(在商品上已有包含商品基本信息的条码标)。将拣出的商品运到自动分类机,放置于感应输送机上。激光扫描枪对商品上的两个条码自动识别,检验拣货有无差错。如无差错,商品即分岔流向按分店分类的滑槽中。然后将不同分店的商品装入不同的货箱中,并在货箱上贴上印有条码的送货地址卡,这种条码包含有商品到达区域的信息。再将货箱送至自动分类机,在自动分类机的感应分类机上,激光扫描枪对货箱上贴有的条码进行扫描,然后将货箱输送到不同的发货区。当发现拣货有错时,商品流入特定的滑槽内。条码配合计算机应用于物流管理中,大大提高了物流作业自动化水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劳动质量。

六、补货:查找商品的库存,确定是否需要进货或者货品是否占用太多库存,同样需要利用条码来实现管理。另外由于商品条码和货架是一一对应的,也可通过检查货架达到补货的目的。条码不仅仅在配送中心业务处理中发挥作用,配送中心的数据采集、经营管理同样离不开条码。通过计算机对条码的管理,对商品运营、库存数据的采集,可及时了解货架上商品的存量,从而进行合理的库存控制,将商品的库存量降到最低点;也可以做到及时补货,减少由于缺货造成的分店补货不及时,发生销售损失。

条码同样可用来做配送中心配货分析。通过统计分店要货情况,可按不同的时间段,合理分配商品库存数量,合理分配货品摆放空间,减少库存占用,更好地管理商品。由于条码和计算机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可以做到实时物流跟踪,整个配送中心的运营状况、商品的库存量也会通过计算机及时反映到管理层和决策层。这样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库存控制,缩短商品的流转周期,将库存量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由于采用条码扫描代替原有的填写表单、帐簿的工作,避免了人为的错误,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减少了错帐、错货等问题造成的商品积压、缺货、超过保质期等情况的发生,减少配送中心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应用条码和信息技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经营成本降低1.5%,营业额提高8%-10%.。如果我们真正能利用条码扫描得到的数据,加工生成对配送中心乃至整个连锁公司的管理决策信息,那么,利用条形码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开掘“第三利润”源泉,其功效是不言而喻的。

条码申请可分为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一维条码按照应用可分为商品条码和物流条码。二维条码根据构成原理、结构形状的差异,可分为行排式二维条码(2Dstackedbarcode)、矩阵式二维条码(2Dmatrixbarcode)和邮政码(Postcode)。

1.一维条码

一维条码按照应用可分为商品条码和物流条码。商品条码包括EAN码和UPC码,物流条码包括128码、ITF码、39码、库德巴码等。

2.二维条码

(1)行排式二维条码行排式二维条码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条码基础之上,它通过层排高度截短后的一维条码,按需要堆积成两行或多行来实现信息的表示。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条码的特点,识读设备和条码印刷与一维条码技术兼容。PDF417、Code49、Code16K等都是行排式二维条码。

(2)矩阵式二维条码矩阵式二维条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它可能包含与其他单元组成规则不同的识别图形。矩阵式二维条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QRCode、DataMatrix、Maxicode、CodeOne等都是矩阵式二维条码。

(3)邮政码邮政码相对应用较为专门,它是通过对不同长度的条进行编码,主要用于邮件编码。

条码申请打印机有热敏、热转印2种打印方式。热转印技术是条码打印机的打印头将碳带上的碳粉涂层,以加热的方式转印到标签纸上,它的中间介质是碳带;主要应用在普通不干胶标签、铜版纸标签、PET高级标签纸、PVC高级标签纸、易碎纸、可移胶标签、书写纸、水洗布等材质上。

热敏打印技术是不使用碳带,直接在标签纸上加热,加热标签纸即可打印内容,热敏打印技术使用的是特殊热敏纸。随着电子信息化进程加快,条码打印机在商业、工业、金融、医疗、现代物流等行业的需求快速增长,这使条码打印机行业进入一个持续的高速生长期。随着需求客户对条码技术更广泛的应用,客户对条码打印机的品质及售后维修等各项服务越发重视。未来,高品质,优服务将成为打印机厂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勇攀高峰的关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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