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酒水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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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酒水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4 08:23:39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如今,条码已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采购、追溯等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商场、地铁站台、电视屏幕上都可以看到条码。由此可见,条码技术已经深刻影响了社会发展,商品条码更是如此。

商品条码,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使用的通用语言,是现代商业运行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有:

•商品条码是商品在全球流通的唯一“身份证”和国际通用的商务语言;

•商品条码是产品追溯的重要标识;

•商品条码在互联网新兴产业中发挥信息传递作用;

•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应用,从最初作为商品身份证实现自动结算,到现在关联和传递整个供应链的信息,满足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线上线下融合的需求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支撑作用。

商品条码在国际上的管理机构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在我国,商品条码的管理机构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

编码中心是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专门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企业如需申请商品条码,应先联系当地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会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到期后如需延用,系统成员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系统成员资格及厂商识别代码将被注销。

商品条码续展业务的办理

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续展业务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线上办理

自2015年起,编码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了条码业务制度便利化改革,网上办理业务的模式正式面向社会开放。

•系统成员登录编码中心官网点击在线续展,登录绑定后即可操作

•可在手机上下载“中国编码”APP,登录绑定后点击续展即可办理业务。

•可在微信里关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公众号,在公众号内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

系统成员需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到当地的条码分支机构即可现场办理。

地区较远且不会在线上操作的系统成员,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把续展所需材料邮寄到当地的物品编码分支机构,由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现如今,线上办理业务的方式更受欢迎。系统成员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可以办理续展业务。线上办理业务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让系统成员更了解业务办理流程。但难免会有些系统成员因为人员流动或者对条码业务不熟悉等原因而错过续展时间。这时候就需要工作人员去及时提醒系统成员,做好全方位服务。

1概念不同商品条码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它是商品自由流通并进入扫描商店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机构代码是标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级数字或字母。被赋予机构代码的单位同时获得机构代码证书。证书上有标识机构代码的条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面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

2标识对象不同商品条码标识的对象是商品;机构代码标识的对象是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前者相当于商品身份证,后者相当于机构的身份证。商品条码和机构代码虽然都要保持“唯一性”,但是所指对象不同。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每一个商品基础上与标识它的商品条码一一对应,并且一个商品基础上只有一个商品条码,一个商品条码只标识一个商品基础上同一商品的不同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都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要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机构条码的唯一性是指每一个机构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代码,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个机构。

3码制不同商品条码使用的码制是EAN条码(或UPC条码);机构代码使用的是三九条码。由于使用的码制不同,它们的编码规则是不同的。4数字位数不同商品条码主要有13位数字(标准版的EAN)、8数字(缩短版的EAN条码)和12位数字(UPC—A条码)。

商品条码申请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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