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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品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0 08:23:31

条形码,别名商品条码申请,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形码系统是由条形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具有可靠性强、效率高、成本低、易于制作、易于操作、灵活实用等特点,目条形码前在卷烟产品、零售商品、物流等领域使用比较广泛,但在烟叶生产收购质量管理体系中使用局限性较大,效果不是很理想,下面就条形码在烟叶生产收购质量管理体系的开发与应用作初步探讨,以期达到烟叶生产收购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烟叶条形码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1、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以烟农为单位,全面开展烟叶种植土壤条件、气候条件、基本烟田面积、烟叶种植面积、育苗方式、机械化作业水平、烟叶生产技术水平、农药使用情况、烤房类型、烘烤容量、种植收益、烟叶质量及特色风格、烟农基本情况、电子结算账户等基本信息调查和分析,建立烟叶生产收购基本信息数据库。

2、建立烟农身份识别系统以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结合条形码制作软件,制作与烟农对应的条形码,作为识别烟农身份的唯一载体,结合条形码相关信息制作烟农信用卡,作为烟农在领用烟用物资、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叶农事操作规范监督管理、烟叶交售、电子结算、烟农信誉等级评价等烟叶生产收购整个环节的身份识别依据,建立烟农身份识别系统。

3、建立考核管理系统烟草部门对烟叶生产环节进行监督考核,从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生产、烟叶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烟叶质量、种烟效益等多方面考核烟农种植烟叶的综合能力,努力提高烟叶种植水平,增加烟叶种植效益,切实转变烟草行业发展模式。结合“信誉评价体系”,逐步“淘汰”生产水平低、种植效益差的烟叶种植户,与“土地流转”政策挂钩,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种植,达到生产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烟叶种植户带动生产水平低、业务能力差的种烟农户,实现行业增值,农户增收的基本目标。

二、烟叶条形码系统的基本

1、建立完善的烟叶生产考核管理系统1)制定年度烟叶生产基本政策及目标,包括种植品种、主要技术措施、大田长势、亩产量、产值、烟叶质量、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指标。2)制定烟叶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按照烟叶生产基本政策和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着重考核政策落实情况(20%权重)、技术措施实施情况(40%权重)、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40%权重)等三项工作任务目标,开展职业烟农考核评价;对村委会或乡(镇)连片种植面积,机械化作业、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种烟效益、烟叶质量、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烟叶风格特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选出烟叶种植示范村委会和烟叶种植示范乡(镇),分别按照Ⅰ(示范乡镇享受政策)、Ⅱ(示范村委会享受政策)、Ⅲ(职业烟农享受政策)、Ⅳ(非职业烟农享受政策)四项扶持标准兑现生产补助,3)考核管理目标实现: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农户进行量化考评,凡连续两年达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发放职业烟农信誉卡(实施条形码管理);凡连续两年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将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对拒绝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归为非职业烟农,但烟叶生产扶持政策不变;凡连续三年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将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对拒绝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归为非职业烟农,适当降低烟叶生产扶持力度。力争用五年时间,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等烟叶生产职业化队伍,形成队伍职业化、种植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信息化的良好局面。

2、全面推进职业化烟农建设,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完善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包括承包机制和流转机制,其中承包机制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不可动摇,流转机制是提高土地产权效率的有效保障。创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促进规模化种植。1)对连续三年考核达不到职业烟农水平的,要积极引导进行“土地流转”,开展大户经营组织管理模式,非职业烟农可以投工投劳获取利润,通过一年集中学习、培训取得相关资格后,非职业烟农可以向当地烟草部门申请纳入考核管理系统,进行重新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达到职业烟农水平的可以吸纳为职业烟农,纳入条形码质量追踪管理系统,享受专业化服务和优惠政策。2)对于连片3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100%推行商品化育苗、100%实行机械化整地理墒、移栽、100%实行施肥、病虫害防治、烘烤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完善、种烟效益高、烟叶质量好、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在80%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的村委会或自然村,可以申请优质烟叶种植示范村,经政府和烟草部门联合审核考评合格后,辖区内烟农直接晋升为职业烟农,享受职业烟农生产扶持补助优惠政策。3)对于连片500亩以上的烟叶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60%以上,烟叶生产基地化建设效果突出、100%推行商品化育苗、80%以上实行机械化整地理墒、移栽、90%实行施肥、病虫害防治、烘烤专业化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烟水、烤房、机耕路、防雹网络、育苗工场、烟站)、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烟叶工业利用率高、烟叶交售等级合格率在80%以上,烟叶风格特色明显的乡(镇),可以申请优质烟叶种植示范乡(镇),经政府和烟草部门联合审查考评合格后,辖区烟农直接晋升为职业烟农,享受职业烟农生产扶持补助优惠政策。

3、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引入烟农身份识别系统将考核评价合格的烟叶种植户纳入职业烟农管理体系,依托基本信息数据库,完善条形码制作系统,每位烟农对应一组条形码数据,作为烟农身份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制作烟农信用卡(职业烟农信用卡和非职业烟农信用卡两种),作为烟用物资发放、生产补助发放的主要载体。

4、以烟农信用卡为依据,组织烟叶收购1)烟农持有效烟农信用卡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进行烟叶交售,经工作人员定级后,待交售烟叶及烟农信用卡、烟叶种植合同一并传送到微机室。2)电子过磅确定各等级数量后,微机员将各等级数量输入烟农电子合同,同时扫描烟农信用卡,通过连接的条形码打印设备和烟叶交售记录设备以及烟叶交售金额电子结算设备,弹出条形码打印对话框、交售记录打印对话框和电子结算对话框,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完成烟叶条形码打印(取40公斤整数进行打印)、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交售记录登记和烟叶交售金额电子结算(转账)等工作。3)条形码随烟叶进入打包堆码室,及时打包并粘贴条形码,完成烟叶质量追踪第一步工作程序;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烟农信用卡和电子结算凭证从微机室服务窗口返还烟农,实现烟叶收购过程信息化管理,既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烟叶收购管理又可以有效杜绝烟叶交售过程中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了烟农基本利益。

三、烟叶条形码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基本信息数据库是烟叶条形码发挥实效的基础和前提,其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量大,需要广大职工和外界部门的共同参与。

2、完善职业烟农的考核评价体系,以条码为载体,实行户籍化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生产水平高的职业烟农队伍,提高烟叶生产收购信息化管理水平。

3、引入条形码管理手段,建立烟农信用卡,实现烟叶质量追踪、烟叶交售登记和电子结算等工作的完成需要软件开发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

4、烟叶工商交接后,如何发挥条形码在烟叶质量追踪管理系统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探索

商品条码申请技术诞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侯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

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并不是每一个产品都能用软件扫出该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很多软件通常会使用有关机构提供的商品商品条码申请数据,但是很多产品是没有进行条码备案的。例如中国人到外国买东西,这个东西被拿到中国不会特意跑去有关机构备案,所以很多产品的数据是一些大型电商上传和维护的。

当用某软件扫描一个还没有录入数据的产品时,也会提醒录入产品相关信息。而软件扫不出信息的产品也不一定就是假货,并不是该类软件完全不具备分辨真假功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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