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品条形码申请费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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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食品条形码申请费用说明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8 08:28:36

近来来,随着物联网信息化的发展,快递扫描枪在现代物流发展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其技术同自动识别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集成一体化,是现代物流信息自动获取和实时传输的重要发展方向。

在物流配送过程中,条码申请扫描提供的最准确和最具成本效益的识别、跟踪和排序功能,大大提高了邮政业在航运、接收和材料装卸作业方面的质量和效率。快递派送员借助于快递扫描枪的自动数据捕捉,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送达包裹,嬴得回头客和忠诚客户。由此可见,在物流配送的每一个运营点来说,配备一支高性能的快递枪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现在,我们来看看,快递单条码扫描枪在物流配送的各个环节中的应用。

入库作业:调出计算机单据,使用扫描枪进行货物数量确认、品种确认、及时确认,并对条码进行检查。这里通过PDA作业直接修改和确认后台数据库文件,既节省了后台计算机人员录入和复核单据的重复过程,减少了责任环节,又不会因为录入错误而带来库存的原始性错误,提高库管人员的责任与权力。

上架管理:根据设备指示,完成货物的定位摆放。提高库位的利用效率以及仓库管理的整体效率。仓库管理人员提出摆放指令后,系统自动提示货物需要摆放的空间以及货架特征,甚至可以直接根据指令要求把货物送到发货区域,提高了效率。出库作业:是入库作业的反过程,但是可以直接记录关联的物流信息,比如运输单位到达时间、效率、作业人员和设备特征。

盘点管理:具有直接对单个商品进行独立盘点,准确复核、及时检查,实现盘点一次性完成的功能。避免由于单据录入带来的错误和时间延迟,以及由于不同人员、不同时间、不同方式、不同状态的复核自身出现的混乱,同时还可以减少打印大量单据所带来的成本损耗。

货物配发:打印货物清单,并要求接待人员确认。车队人员应携带可以接收无线指令的标签打印机需求登记:对用户新的需求进行确认和登记。把作业数据通过无线或者通信线缆发送给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产品专业品牌,深圳推出一系列高工业等级扫描器,进口激光/红光扫描引擎,全面支持一维/二维条码扫描;工业等级的防摔、防水、防尘标准,大容量电池,能完全胜任各种恶劣环境中的高强度作业,为物流、电商企业提供强大的数据采集、传输功能,使移动作业更加高效!

印制条形码的原版底片必须通过国际或国家编码中心注册登记编发。要使条形码能够被条码申请扫描器正确识别,要求条形码线条直,不能断线,线条边缘要平滑锐利,不能出现锯齿,线条之间距离符合标准,线条黑度要足,反差要大。对条形码的技术要求主要有:

1、大小缩放

条形码通常是原大直接印刷,而要放大或缩小印刷要按EAN组织的技术要求,不可随意进行,一般规定其缩放倍率应控制在80%~200%。条形码缩放率对印刷合格率影响极大,当缩放倍率为100%时,印刷合格率为97.3%;缩放倍率为90%时,印刷合格率为95.7%;缩放倍率为85%时,印刷合格率为25%;而缩放倍率小于80%时,印刷合格率仅为10%。因此,缩放印刷最好由条形码软片的提供机构完成。

2、颜色搭配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系统规定一般扫描器光源是波长为630~700nm的红光光源,所以要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

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颜色条形码表面,会发生不同效果的反射。黑墨可完全吸收红光,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在3%以下,是最安全理想的条形码用色;白墨对红光则会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100%,是最安全的空白用色,因此条形码一般都印成黑白相间的单色。但在包装印刷中,为增加其装饰性,经常会选择其他颜色条空搭配,这时就要注意根据颜色的红光效应选择合适的搭配。对红光反射率高的有黄、橙、红等色,对红光反射率低的有绿、紫等色。只要能满足条形码对反射率、扫射密度及其印刷对比度PCS值要求的任何色彩搭配,都是合理的条形码印刷颜色设计。

3、对承印物的要求

在光学特性方面,为保证扫描光源45°角入射和15°反射,要求承印物具有良好的光散特性。在材料方面,纸类承印物一般以纸本身的白色基底为空白色,对于纸的白度、不透明度、光泽度均有一定的要求。白度要求是为了使纸表面具有较好的反射能力;要求不透明是为了防止入射光透过纸张背面而使光信号减小,导致反射率降低;要求较低的光泽度是为了减少入射光的镜面反射效应。对于透明或半透明的印刷载体,应禁用与其包装内容物(尤其是液体内容物)相同的颜色作为条色,以避免内容物的颜色加深空地颜色,使空色向条色靠近,降低PCS值。

实际应用中此问题常常被忽略:如在蓝色或绿色液体透明包装上印刷白色空地、深蓝或深绿的条码,蓝色和绿色的内容物会使白色空地呈淡蓝或淡绿;在黑色西瓜籽的透明包装上印刷白色空地与黑色条的条形码,黑色的内容物会使白色空地呈浅灰色。此时应加深白色基底印刷油墨的浓度,使内容物颜色不会从基色中透出,或者改变颜色的搭配,避免上述现象发生。当包装装潢设计颜色与条形码设计颜色发生冲突时,应以条形码设计为准,修改包装装潢设计颜色。当载体漏光透色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开辟一块颜色与空色相同、面积足够大、油墨足够浓的基色专门印刷条形码;若条形码印刷在塑膜封口处且背面有装潢的部分,应在封口的两层中间夹一不透明夹层,以确保背面装潢色彩不影响条形码PCS值。使用铝箔等反光材料作为载体时,可以打毛处理本体颜色或覆盖一层白、黄、橙红的基色为空色,以黑、深蓝、深绿、深棕为条色印刷条形码;亦可以反光材料本体为条色,以白、黄、橙、红为空色印刷条形码,被称为反白印刷。反白印刷的原理仍然是基于这种颜色设计能满足所规定的条与空的反射率、反射密度与PCS的对应值。对于承印材料尺寸稳定性的要求,应选用耐候性好,受力后尺寸稳定、着色性好、油墨扩展适中、渗透性小、平滑度及光洁度适中的材料。纸张中的铜版纸、胶版纸、白板纸,塑料中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膜和金属中的铝箔、马口铁都是条形码标志较好的承印物。而大包装常采用的瓦楞纸板由于表面不够平整、油墨渗透性不一,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印刷误差,因此除了大倍率的EAN、UPC和ITF码外,一般不直接将其作为承印物,而是采用粘贴印刷标签方式。着色力差的无极性基团聚丙烯膜和尺寸稳定性差的编织带不可作为条形码标志的承印物。

4、对油墨的要求

在油墨颜色搭配时,要考虑油墨的色偏。油墨的色偏对条形码的精度影响很大。理论上讲,只要按照颜色配比使用油墨就可满足条形码要求,但由于印刷油墨存在色相不纯的缺陷,会发生偏色现象,如蓝油墨由于对红光的错误吸收,会造成红光下的反射率升高,降低条形码的PCS值。所以应严格控制油墨用色,使油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最好在印磁条形码前先测定某种油墨在红光下的反射率是否达到要求。

金属油墨(如金色)的反光度和光泽性会造成镜面反射效应,因而不能用于条形码印刷。由于条形码印刷是实地印刷,其印刷所能达到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及墨层厚度有关,在印刷过程中,印品的反射密度随油墨厚度的增加而增加,当油墨厚度达到一定值后,密度便达到饱和,因此要特别注意油墨的浓度和墨层厚度。不同的印刷工艺,墨层厚度有较大差异,胶印为2~4μm,凸印8μm,柔印10μm,凹印12μm,网印可达到30μm。

根据测试可计算,上述印刷种类所得印品实地反射密度都可达到0.3以上,加之黑、青、蓝、绿等色能够全部吸收红光,所以采用上述几种印刷工艺印制条形码条色,反射率均可达到要求。条形码印刷用油墨粘度不宜太大,且在印刷中要注意供墨量和印刷压力。供墨量大,承印物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吸收,会在承印物表面铺展,使精度下降;供墨量小,线条不饱满甚至出现断划等现象;印刷压力过大,油墨剪切应力加大,流动性也随之变大,一方面会造成油墨铺展,另一方面,印版滚筒与压印滚筒间的压印区变宽,也会造成条形码条符变宽。这些都会影响条形码印刷的精度,所以要根据不同的印刷方式、不同油墨的流变性和承印材料吸墨性能,调整控制供墨量、印刷压力、印刷速度等因素。

为了统计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传统的签到或打卡制度仍然无法摆脱手工作业。而条码申请考勤系统则可利用计算机来自动进行出勤情况统计,还可将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实现工资考勤的自动化。

事业单位

职工签到时将此卡(员工卡)在条码考勤机的扫描槽中划过,听到一声提示后音,考勤机已记录下员工的工号和时间。最简单的考勤系统可用一个固定激光扫描器加一台PC机即可。

加工生产线

对于许多实行以班组为生产加工单位,并且班组的劳动报酬同产量、质量挂钩的加工生产线管理企业,都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记录生产数据所需的生产监理工作

用来按照产量、质量计算报酬的单据处理时间和所耗人工

劳动报酬计算和生产监察记录公正、准确的重要性如果生产监理在每个班次结束后再记录全部生产数据,需经常加班以便准确记录刚刚结束的班次工作。对于一个中型工厂,至少占用5–10个秘书人员,将一天的生产数据套入记酬公式,算出工人的应用报酬,在生产线上,每个小组还要至少抽出一个人,手工记录本小组的生产数据,这多少要影响工作效率。用条码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辅助生产线生产率统计工作后的操作方式为:

每个班次开始时,工作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要扫描他们员工卡上的条码,把考勤数据和小组成员记录输入计算机。小组的所有成员都能根据当天的产量得到相同的报酬,也为以后本小组产品的质量问题得到相应的处罚。

开始加工操作时,先扫描当天的工作单或等待加工工件上的条码,表某项任务的开如,加工结束后再扫描一次。安装在工作区的条码数据终端接受这些数据,自动加上小组号和时间信息,把它们传入PC机。PC机可以每十几分钟就重新计算一次小组劳动者生产率,传给管理者或加工区的条码终端屏幕上,来激励生产小组的成员提高劳动生产率。

每个工作监理人员处理单据的时间减少75%-90%

不用抽出工作小组成员记录生产数据,所有的工人都能全力投入生产

处理工资表的人员减少80%

生产加工质量明显提高。因为将某件产品的质量自动控制可靠地同生产这件产品的生产小组联系起来。如果一个小组把时间花在修改没有通过质检的产品上,就会降低小组的劳动生产率,并直接影响其报酬。生产出不合规格的产品,他们会少得报酬;如果顾客退货,他们将得不到该项劳动的报酬。

综合来看,工厂可降低生产成本15%-40%。条码自动数据采集系统的应用提高了加工小组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固定开支,并导致了产品成本的大幅度降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其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产品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标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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