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库存条形码如何申请?

商品条形码申请电话
站内公告:

联系我们

  • 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海南库存条形码如何申请?

海南库存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0 08:57:02

1、光笔识读器

光笔是最先出现的一种手持接触式条码申请识读设备,它也是最为经济的一种条码识读设备。在使用光笔进行条码识读时,操作者需将光笔接触到条码表面,通过光笔镜头发出的一个很小的光点从左到右划过条码。在空的部分,光线会被反射,在条的部分,光线会被吸收,由此光笔内部会产生一个变化的电压,这个电压通过放大、整形后用于译码。

2、卡槽式条码识读设备

卡槽式条码识读设备是一种固定安装光束的条码识读设备,专门用于卡类条码符号的识读,条码卡通过在一个固定滑槽中滑动完成条码符号的识读,由于其阅读窗口位于槽中的固定位置,所以要注意条码符号在卡上的相对适合识读器识读要求的位置,阅读速度由人工控制。使用较为方便,价格较低。适合在一些证卡管理部门应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代码的编码容量

代码的编码容量即每种代码结构可能编制的代码数量的最大值。例如,EAN/UCC13代码的结构中,有5位数字可用于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在每一位数字的代码均无含义的情况下,其编码容量为100000,所以厂商如果选择这种代码结构,最多能标识100000种商品。

2.条码申请字符的编码容量

条码字符的编码容量即条码字符集中所能表示的字符数的最大值。

每个码制都有一定的编码容量,这是由其编码方法决定的。编码容量限制了条码字符集中所能包含的字符个数的最大值。

对于用宽度调节法编码的,仅有两种宽度单元的条码符号,即编码容量为:C(n,k),这里,C(n,k)=n!/[(n-k)!k!]=n(n-1)…(n-k+1)/k!。其中,n是每一条码字符中所包含的单元总数,k是宽单元或窄单元的数量。

例如,39条码,它的每个条码字符由9个单元组成,其中3个是宽单元,其余是窄单元,那么,其编码容量为:C(9,3)=9×8×7/(3×2×1)=84对于用模块组配的条码符号,若每个条码字符包含的模块是恒定的,其编码容量为C(n-1,2k-1),其中n为每一条码字符中包含模块的总数,k是每一条码字符中条或空的数量,k应满足1≤k≤n/2。

例如93条码,它的每个条码字符中包含9个模块,每个条码字符中的条的数量为3个,其编码容量为:C(9-1,2×3-1)=8×7×6×5×4/(5×4×3×2×1)=56,一般情况下,条码字符集中所表示的字符数量小于条码字符的编码容量。

条形码软件应用在人们的生活中息息相关,尤其是在零售,物流,医疗,制造等行业更是无所不在。条码申请软件在医疗行业的应用主要有:病房管理、病历管理、诊断和处方管理、化验管理和药品,收费管理等几个主要部分,按软件功能可分为:移动查房子系统、移动护理子系统、药品管理子系统、及时通讯与定位子系统。通过条码识别来实现整个流程的管理,实现了对医院日常业务中产生的病历、住院费用、药品药库、器械等物流和信息流的实时跟踪,帮助医院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转型,提高医院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医疗行业使用条码管理系统建设必然性:

1、病历管理电子化已成为医院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内医院大部分仍采用手工操作,用纸张作为信息的传递方式。

2、国内部分医院有了自己的信息系统,但都是采用事后将医生诊断和处方信息录入计算机的办法,这样工作量大,容易出错。

3、病房管理目前都是采用手工方式,如果能将护理信息和医生巡房信息即时电子化,可以节省时间,及时反馈病人信息和处理情况。

4、药品的条码化管理确保其准确安全和快速。以患者为中心的现场医疗解决方案为医疗行业提供的条码系统解决方案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管理方式,从而大大提高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机构的效益,增强患者满意度。该解决方案在几个方面大大地受益于条形码技术,如电子处方与诊断结果报告、随身护理、智能设备、药品管理等一系列条码化应用。

医疗条码管理系统无线解决方案:

1、病房管理通过条码打印机为住院病患制作带有条码碗带、条码病床标识的标签。这样可以实现移动查房,诊疗人员通过无线终端扫描病人碗带上的条码,可以方便的调出病人的电子病历,准确、快速掌握病人全部信息(包括患者的用药记录),利于医生处理各种情况,将病患者当前状况和处理情况实时记录传输至信息中心,及时反馈给主治医师,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条码标签快速识别病患类型,是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更加快速,更加准确。

2、病历管理记录病患者的有关信息,通过条码打印机为病历标识条码标签,通过条码标签快速、准确识别病历类型。

3、处方管理处方由主治医师开出,通过条码打印机为病历标识条码标签,通过条码标签快速、准确的识别处方的配药情况、用药记录。不同的处方有不同的条码,以区分一人多处方的情况,在配药的时候将与处方一起核对是否正确。

4、药品管理和器械管理药品是医院的物流中心。药房在收到收费处的确认付费信息后,根据药单配选药品,并逐一扫描药品架上的条码跟处方进行核对,防止配错药品同时减去当前药品库存数量,便于院领导随时掌握库存变化。在扫描读取患者登记卡的条码信息确认身份后,将药发给患者离开。


 

版权所有:昆吾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